一、被告常熟凯而发针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朱浩达加工费186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3)。
二、被告张允明对被告常熟凯而发针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10元、财产保全费1457元,合计诉讼费3467元,由被告常熟凯而发针纺织有限公司、张允明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还,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应负担的财产保全费1457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
文书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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